【百伦研究】笔迹鉴定意见错误怎么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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纠纷起因
王某向张女士借款100万元,刘某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署了《担保书》。借款期限届满后,王某未偿还借款,且其个人已无履行能力,于是张某依法起诉了有履行能力的担保人刘某。本案案情及法律关系并不复杂,但在诉讼过程中,刘某提出《担保书》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署,并向法院申请对上述《担保书》中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,法院依照相关规定确定鉴定机构后就刘某签字进行了鉴定,结果鉴定意见让张女士目瞪口呆,鉴定结果显示《担保书》中的签字并非刘某本人签署。
无奈之下,张女士来到律所咨询张律师,并将上述情况一一告知,强调其亲眼所见刘某在《担保书》中签字,因此对于鉴定结果,她百思不得其解。张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,第一时间安抚张女士情绪,同时认为本案鉴定意见错误且对我方极其不利,必须尝试推翻该鉴定意见。张律师建议尽快联系其他笔迹鉴定专家重新进行鉴定,如果专家所给出的鉴定结果与上述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一致,则可向法院提交《专家意见》,并申请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。近年来,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要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,并积极鼓励和支持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专门性问题。此外,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,必须经过质证和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。基于此,张律师建议利用笔迹专家在笔迹鉴定领域的特长,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审查,查清该案《担保书》中的签字是否为刘某亲笔签名这一事实真相。
了解上述事实起因和问题后,张律师接受张女士的委托,并协助张女士迅速找到两位笔迹鉴定专家,专家分别经过仔细甄别后,一致认为《担保书》中的签字确为刘某书写,并出具了相应的《专家意见》。张律师随即向法院提交了上述《专家意见》,从而成功引起了法院的关注,随后法院便准许我方申请补充鉴定,并同时调取了相应的卷宗材料,补充了鉴定样本。最终,补充鉴定意见果然与我方聘请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一致,《担保书》中的签字确为刘某本人书写。
本案中,张律师基于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,就如何解决笔迹鉴定错误提出了明确的思路,并协助委托人申请法院就错误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,进而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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争议焦点回顾
本案能否胜诉,关键在于《担保书》中的刘某的签字是否为其本人签署。张女士之所以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,并态度坚决,是因为其亲眼所见刘某在《担保书》上签字。张律师了解案情后,首先考虑是否能够针对鉴定意见重新申请鉴定,而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四十条: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,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许:
(一)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;
(二)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;
(三)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;
(四)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。
针对本案而言,上述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均不符合,因此张律师决定联系笔迹鉴定专家,利用《专家意见》去影响法官对前述鉴定意见的内心确信,从而达到推翻鉴定意见的目的。经过多方沟通与联系后,张律师联系了两位笔迹鉴定专家,两位专家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后,一致认为《担保书》中的签字就是刘某书写,并出具了相应的专家意见。张律师随即向法院提交上述意见,并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,最终法院准许了我方的申请。
补充鉴定依然由原鉴定机构负责,法院基于查清真相和维护公平的考量,通知刘某到庭说明情况,并要求其现场再次以快、中、慢书写签名。但是刘某经多次传唤均未到庭,法院不得已调取了其曾经在本院起诉的离婚纠纷案卷材料,以上述案卷中有刘某签字的材料作为样本与本案检材进行比对,最终鉴定机构的补充鉴定意见为《担保书》中的签字为其刘某本人书写。刘某对于补充鉴定不服,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,但未得到法院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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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观点
鉴定机构基于检材和样本现状出具鉴定意见后,张女士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,鉴定机构又采用首次样本和补充样本进行了补充鉴定。因补充鉴定意见更具有可信性,且补充鉴定意见经双方质证,均没有相反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予以推翻。故法院对补充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予以采信,最终认定案涉《担保书》为刘某签署。刘某对于《担保书》是其签署不认可,并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。在补充鉴定前,法院已反复释明风险,刘某既不出庭书写比对资料,亦未提交相关样本,又无新的比对样本,因此对其提出的重新鉴定等主张,法院不予支持。
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某本金100万元。一审判决作出后,刘某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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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,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。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(2022修正)
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,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,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,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。
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,视为当事人的陈述。
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,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四十条: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,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许:
(一)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;
(二)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;
(三)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;
(四)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。
对鉴定意见的瑕疵,可以通过补正、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,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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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观点
鉴定意见并非不可推翻,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官、律师、当事人对于鉴定领域缺乏专业知识,所以对鉴定意见很难发现问题,如果笔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与您所见大相径庭,且鉴定结果于您不利,律师建议,遇见类似情况,首先不要过度紧张,甚至放弃据理力争。您要相信事实只有一种,所谓“真的假不了,假的也真不了”,您可尽快联系可以接受个人委托的笔迹鉴定专家或者鉴定机构,请其审核材料,出具专家意见或者鉴定意见。如与之前的鉴定意见相反,便能形成有效对抗,进而使得法院对于原鉴定意见产生合理怀疑或者不会直接予以采信,为启动补充鉴定做好铺垫。最终,您将在专家辅助和法院主持下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获得公平公正的诉讼结果。
律师小贴士
现如今,民间借贷纠纷频发,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一定要让借款人出具书面的借款协议,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、利息、用途、借款期限。作为律师,我曾见过大量民间借贷案件只有转款记录,而无任何双方协议。但在诉讼中,起诉方需要举证,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,这无形中给诉讼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。
在与借款人签署协议时最好能够录音、录像,记录当时签署协议的过程,以防事后借款人翻脸不认。更有甚者,借款人在庭审中陈述签署协议时出借人存在胁迫、欺诈等情形,以达到阻碍诉讼之目的。回顾本案,如当时刘某在签署《担保书》时,张某对其进行了录音、录像,就能够避免进行笔迹鉴定及补充鉴定等一系列繁琐程序,防止诉讼陷入一系列囧境:如严重拖延诉讼进程,甚至影响后期执行回款。
主
办
律
师
张涢溢
专职律师
北大学士
张涢溢律师,男,汉族,籍贯北京,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,现就职于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,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,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,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,参办上百起企业间诉讼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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